关于开展2009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15 责任编辑:谭望   来源:学生工作处  

各系:

根据《长沙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规定,我校2009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正式启动。为更好地做好本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本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仍为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贷款发放银行仍为中国银行。

二、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和学校学生申贷实际情况,各系贷款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系学生人数总数的10%,学生个人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本学年学费与住宿费之和,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额度为6000/年。

三、已开展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地区学生一律不再在学校贷款。

四、为给尽可能多的学生提供贷款机会以及便于贷款利率的计算,学生贷款尽量以整千元为单位,整千元以外部分尽量由学生自行解决(如学生学费与住宿费叠加标准为4300元,那么学生尽可能贷款4000元,剩余300元部分自行缴纳)。

五、国家各项奖学金名额即将下达,参照往年标准,学生如能获得国家、学校奖学金参评资格、所获奖学金足以解决本学年所欠学费,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六、申请贷款前,学生应清楚了解助学贷款相关事宜,确定好自己的贷款额度,一经申请均不得更改,由此带来的后果自行承担。

七、各系应认真做好组织学生申请、资格审查、材料收集等工作,于1023日前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查表》(学生上交材料除《申请审查表》外,还需附一份A4纸身份证复印件),将本系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额度向全系学生公示,并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将汇总表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八、贷款学生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等相关事宜将等待省教育厅近期进一步的工作安排。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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