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22 责任编辑:谭望 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系:
根据《长沙学院学生奖励与资助管理办法》规定,经学校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我校2008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为500万元。为更好地做好本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本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仍为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贷款发放银行仍为中国银行。
二、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和学校学生申贷实际情况,各系贷款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系学生人数总数的10%,学生个人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本学年学费与住宿费之和(如学费与住宿费之和超过5000元,那么申贷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艺术系学生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6000元/人)。
三、为给尽可能多的学生提供贷款机会以及便于贷款利率的计算,学生贷款尽量以整千元为单位,整千元以外部分尽量由学生自行解决(如学生学费与住宿费叠加标准为4300元,那么学生尽可能贷款4000元,剩余300元部分自行缴纳)。
四、国家各项奖学金名额即将下达,参照往年标准,学生如能获得国家、学校奖学金参评资格、所获奖助学金足以解决本学年所欠学费,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五、各系应认真做好组织学生申请、资格审查等工作,于10月28日前将本系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额度向全系学生公示,并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于11月5日前会同各系统筹安排,确定2008年秋季学期拟上报省教育厅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额度,并向全校学生公示。
七、贷款学生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等相关事宜将等待省教育厅近期进一步的工作安排。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