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5 责任编辑:学工部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  

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

 

办通 [2019]26

各学院:

按照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将开展2018-2019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2019-2020年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品学兼优的2016-2018级学生。

2、国家助学金。学校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在校学生。

二、申报与评审依据

各学院根据《长沙学院学生奖励办法》(长大发[2017]38号)、《长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长大学[2018]3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申报和评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2018-2019学年度的学业成绩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

三、申报与评审时间安排表

时间

任务

责任单位

1025

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工作。

各学院

1025-31

公示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完成系统信息录入。

各学院

1030

完成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

各学院

111

上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各学院

111-7

公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

学校

1030-11月日5

公示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完成系统信息录入。

各学院

116

上报《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

各学院

116

上报《各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对学院评审依据、程序、分配名额、公示和评审结果等情况的报告)

各学院

116-12

公示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

学校

 

1112

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纸质评审材料至省资助中心

学校

四、申报与评审要求

1、各学院要切实把评审工作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评管结合、评教结合、寓教于评,充分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

2、各学院要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规范程序,择优推荐。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各学院要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规范程序,择优推荐。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精准资助。

3、各学院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等必须严格把关,力保其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材料,须退回并责成学生重做,对于态度恶劣者可直接取消其报送资格。

4、各学院报送材料均为纸质版一份。申报材料均须手写签名和加盖学院公章,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申报材料包括:申请审批表(在省资助系统中打印)、学院汇总表、学院评审情况报告。审批表请按照学院汇总表的排序整理。

5、所有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申报信息由各学院同步录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http://218. 76. 27. 109/pros/identity/index.action

申请理由可简明扼要摘录,学校将通过网络进行审核。

五、名额分配

     1.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

土木工程学院

41

 

机电工程学院

41

 

计算机工程与应用数学学院

62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

43

 

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

34

 

法学院

10

 

影视艺术与文化传播学院

37

 

外国语学院

38

 

经济与管理学院

73

 

艺术设计学院

30

 

音乐学院

11

 

合计

420

 

      

 

 

 

 

2.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学院

国家助学金

合计

甲等

乙等

丙等

土木学院

314

85

63

166

机电学院

293

168

47

78

计数学院

460

210

78

172

电信学院

321

120

54

147

生环学院

245

130

42

73

法学院

73

39

11

23

影传学院

257

99

52

106

外语学院

265

101

55

109

经管学院

528

219

99

210

艺术学院

210

77

49

84

音乐学院

89

36

20

33

合计

3055

1284

570

1201

 

                                

                                        

 

                               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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