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长沙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学校决定,自2019年3月起开展学生在校期间饮酒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方案如下:
一、 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长沙学院学生饮酒行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明侠
成 员: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武装部)、后勤处、团委、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承担日常管理、统筹协调工作。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附后。
二、开展专项治理
1.禁止学生在校期间在宿舍、教室、食堂、体育场馆等校园公共场所饮酒。
2.学校教育提倡学生校外聚餐不饮酒。严禁学生酗酒(过量饮酒)。
3.学生聚餐时,同桌用餐者负有相互监督、相互照料的义务,发现有因饮酒后出现身体不适的,应立即送往医院就诊,并向辅导员老师报告。
4.严禁以学生团体名义组织学生集体赴校外聚餐。确因学习或工作原因,需要在校外集体用餐的,实行报批制:隶属学院的须报学院书面审批;隶属校级的学生组织须报校团委书面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校外集体聚餐安全监管责任人。
三、严格违纪处罚
1.对校内有饮酒行为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对有酗酒(过量饮酒)行为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学生酗酒(过量饮酒)后有寻衅滋事、损坏公物等违纪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4.聚餐时酗酒(过量饮酒)、引发伤害事故的,视情节对聚餐召集人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视情节对聚餐同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5.学生因饮酒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期间,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因酗酒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期间,取消评优评奖及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评定资格。是学生干部的,除上述处理外,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四、明确工作要求
1.加强正面宣传教育。学工部统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印发宣传资料,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组织各二级学院以召开主题班会、学生支部活动等形式,开展“倡导健康生活,抵制有害饮酒行为”签名活动。辅导员、班主任深入学生寝室宣讲等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全体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公职人员禁酒令,模范带头,将健康教育融入课堂,积极进行正确引导。
2.加大常规检查力度。由学工部、保卫处、各二级学院和宿管部门对学生寝室以及晚归学生进行定期检查,在寝室内发现酒类制品,予以收缴。发现酗酒(过量饮酒)学生,按照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及时处理。对不服从管理或威胁管理人员人身安全的,从重处罚,直至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3.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学工部、保卫处、后勤处、各二级学院共同建立学生饮酒治理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对发现有酗酒(过量饮酒)且有异常行为或危险状况的学生,本着“谁发现,谁报告”的原则,及时送医院就诊,并通知学工部和相关二级学院。
附件: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任务分解表